工作證

境外生請注意在臺工作規定!!

  • 外國學生如欲在臺工作(包括校內和校外),依規定必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始能工作,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並限令出境。
  • 陸生與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在臺就學期間,尚未開放校內外工作,故不接受工作證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

  • 學生證正反面掃描檔(無當學期註冊章者,須附在學證明掃描檔)
  • 有效護照掃描檔
  • 有效期居留證掃描檔
  • 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每人新臺幣100元整,申請人逕至郵局劃撥,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或至職業訓練局櫃檯繳費,存款單範例
  • 進行線上申辦流程後,請填寫工讀核備書,並交至國際處
  • 線上申辦流程
  • 電子工作證申請與領取

審查所需時間:若資料齊全,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自勞動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

二、相關法規:許可期限、罰則、工作許可之終止(重要!

  • 外國留學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外國學生身分。
  •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 工作許可期間最長時間為6個月。
  • 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1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期限至同年的9月30日。
  • 應屆畢業生於下學期申請工作許可證者,效期至6月30日。
  • 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時數為20小時。
  • 若未依前項規定,職業訓練局得依就業服務法廢止其工作許可。
  • 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
  • 學生因休學、退學者,應將仍在有效期限之工作許可證繳回教育組。

相關規定詳情,請洽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 網址:http://ezworktaiwan.wda.gov.tw/

2. 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3. 查詢電話﹕(02)2380-1712、2380-1725

4.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自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自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5. Email:evta@evta.gov.tw

校內洽詢單位:國際處教育組

連絡電話:03-857-2158#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