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學生接獲學校錄取通知,或因學術合作經教育部依錄生就學辦法第20條規定核定來臺修讀者(以下簡稱雙聯學制學生),應備齊下列文件,委託錄取學校代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本組統一送件):大陸地區學生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並註冊入學,備齊下列文件,得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審核期間:5個工作天(不含國定及例假日,如退(補)件,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審查所需時間:約半個工作天
(一)未入境者(含入出境許可證逾期)
(二)已入境者
大陸地區:學生資料錯誤或異動時,應備齊下列文件:
大陸地區學生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除符合其他可在臺停留或居留之身分且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許可者外,應於生效之翌日起10日內,備齊下列文件,申請單次出境證,並自核證之翌日起10日內離境。但應屆畢業生得於畢業後1個月內離境
1.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11 條、第 21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
2.辦理原則:
(1)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11 條,陸生申請來臺就學,或經學校錄取後申請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銷或廢止之:
A. 參加暴力、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B. 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C. 在臺灣地區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D. 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
E.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
(a)未經許可入境。
(b)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c)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d)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e)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f)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2) 陸生違反法令,應依相關規定處理。例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3)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1 項各款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許可期間為 2 至 5 年;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在臺灣地區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 1 至 3 年。
3. 逾期居停留
(1)若發生逾期居停留之情形,須出境後再入境,檢具學校公文重新申請居停留。
(2)逾期居停留第29日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休息日者,應於次日上班日重新申請居停留,其罰鍰以逾期29日採計。
(3)逾期居停留第29日遇星期六者,應於次星期一上午重新申請居留。
(4)逾期居停留第30日,雖仍在就學中,但於繳交罰鍰後,需於7日內離臺,重新申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就學。
4. 罰鍰規定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罰鍰。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罰鍰。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6)未滿14歲者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花蓮縣服務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