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證申請與延期/出入境
第一次申辦(本組統一送件)
應備文件
- 入境居留申請書1份,照片 1張
- 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 1份
-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正本、影本1份(正本驗畢退還)
- 有效護照正本、影本1份(正本驗畢退還,有效期限至少六個月以上)
- 入境許可證正本(*須為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不受理停留簽證Visitor Visa或他類簽證)
- 滿20歲者須附最近五年內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又稱良民證),3個月內有效且需經駐外館驗證,但未滿20歲者免附(20歲之認定以當年9月1日為基準)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3個月內有效)
- 海聯分發書或教育部核准自招港澳學生之大學核准入學函正本、影本1份(正本驗畢退還)
- 在學證明(至註冊組申請)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 證照費: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新臺幣2,600元(3年效期)
審查所需時間:5個工作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郵寄時間及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居留證延期(到期日前30日內開始辦理,本組代辦/本人親辦)
應備文件
- 延期留臺申請書1份,照片 1張(近兩年內照片)
- 學校出具辦理延期事宜之同意書1份(於寒暑假出境且居留證於出境期間到期者,須備其同意書)
-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正本(需繳回居留證正本)
- 在學證明(至註冊組申請)或學生證(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 延期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審查所需時間:5個工作天
居留證遺失補發(本組代辦/本人親辦)
應備文件
- 入境居留申請書1份,照片2張
- 僑居地身份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
- 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遺失居留證聲明書(學校公文)1份
- 在學證明(至註冊組申請)或學生證影本(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 證照費: 新臺幣2,600元
- 遺失居留證具結書 (至移民署填寫)
審查所需時間:1 0個工作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郵寄時間及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特別注意:如果居留證到期日,正好碰到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辦理延期之最後期限為:
-
星期六到期者: 星期一的中午12點以前
-
星期日到期者: 星期一上班時間
-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到期者: 次日(隔日)上班時間
資料異動(本組代辦/本人親辦)
港澳學生如有變更地址或就讀學校,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15日內,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
1. 變更居住地址
應備文件與填寫表格:
- 更正申請表
- 房屋契約或住宿證明
- 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學生證(該學期須已完成註冊手續)或在學證明 (至註冊組申請)
2. 變更就讀學校:如確認轉學並順利前往新學校就讀
應備文件與填寫表格:
- 更正申請表
- 房屋契約或住宿證明
- 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學生證(該學期需該學期須已完成註冊手續)
- 新學校在學證明
- 前一學校的在校成績記錄(轉學前所就讀的學校)
變更費用:變更住址、服務處所(學校),免費;其餘須收費500元
畢業、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本人親辦)
限期10日內離境:除符合其他可在臺停留或居留之身分且經移民署許可者外,應於生效之翌日起10日內,備齊下列文件至移民署,申請單次出境證,並自核證之翌日起10日內離境。
應備文件:
- 照片一張
- 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回)
-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休(退)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
- 出境機票
- 費用: 申請單次出境證,須繳納新臺幣300元
注意事項
1.港澳生來臺就學申請居留證,非經相關機關許可者,嚴禁在臺非法工作。
2.逾期居留
(1)逾期居留第29日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休息日者,應於次日上班日重新申請居留,其罰鍰以逾期29日採計。
(2)逾期居留第29日遇星期六者,應於次星期一上午重新申請居留。
(3)逾期居留第30日,雖仍在就學中,但於繳交罰鍰後,需於7日內離臺,檢具學校公文重新申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就學。
3. 罰鍰規定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罰鍰。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罰鍰。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6)未滿14歲者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花蓮縣服務站
- 地址: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5樓
- 櫃檯受理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中午不休息
- 電話:03-8329700、03-8330007、03-8332101、03-833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