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證-外國學生及僑生

enlightened居留證申請與延期/出入境

     第一次申辦(本組統一送件)


應備文件

  1.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1份,照片1張
  2. 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 居留簽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 海聯分發書或教育部核准自招學生之大學核准入學函正本、影本1份(正本驗畢退還)
  5. 在學證明(至註冊組申請)
  6. 證照費: 新臺幣1,000元(1年效期)

 

  • 僑生500元(簽證註記為FC者)
  • 審查所需時間:10個工作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郵寄時間及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enlightened居留證延期(到期日前30日內開始辦理,本人親辦)


應備文件

  1.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份,照片1張
  2. 學校出具辦理延期事宜之同意書1份(若於寒暑假出境且居留證於出境期間到期者,須備其同意書)
  3.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正本(需繳回居留證正本)
  4. 在學證明(至註冊組申請)或學生證(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5. 出境機票證明或截圖(需有護照姓名)
  6. 延期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1年效期)

 

  • 僑生500元(簽證註記為FC者)
  • 審查所需時間:10個工作天

 

enlightened居留證遺失補發(本人親辦)


應備文件

  1.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1份,照片1張
  2. 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 在學證明(至註冊組申請)或學生證(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4. 遺失居留證聲明書或報案證明
  5. 證照費: 新臺幣500元

審查所需時間:約10個工作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郵寄時間及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特別注意:如果居留證到期日,正好碰到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辦理延期之最後期限為:

  • 星期六到期者: 星期一的中午12點以前

  • 星期日到期者: 星期一上班時間

  •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到期者: 次日(隔日)上班時間

 

enlightened資料異動(本人親辦)

外國學生如有變更地址或就讀學校,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15日內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未於期限內變更者,將處最高新臺幣10,000罰鍰。

1.變更居住地址

應備文件與填寫表格: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 房屋契約或住宿證明
  • 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學生證(該學期須已完成註冊手續)或在學證明 (至註冊組申請)

2.  變更就讀學校:如確認轉學並順利前往新學校就讀

應備文件與填寫表格: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 房屋契約或住宿證明
  • 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學生證(該學期須已完成註冊)
  • 新學校在學證明
  • 前一學校的在校成績記錄(轉學前所就讀的學校)

變更費用:變更住址、服務處所(學校),免費;其餘須收費500元

罰鍰:未於時間內變更居留地址或就讀學校,所處之罰鍰如下:

  • 第一次違規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 第二次違規者,處新臺幣5,000元罰鍰。
  • 第三次違規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 未滿14歲者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

 

enlightened畢業、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本人親辦)

  • 畢業後返回僑居地,不續留臺工作者,請親自至移民署繳回居留證。
  • 限期10日內離境:除符合其他可在臺停留或居留之身分且經移民署許可者外,應於生效之翌日起10日內,備齊下列文件至移民署辦理,並於10日內出境。
  • 應備文件:
  1. 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回)
  2.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3. 休(退)學證明書
  4. 出境機票

 

enlightened注意事項

1. 外國學生及僑生來臺就學申請居留證原則:

(1)獲准入學不等於獲發簽證,也不等於獲准入境。

(2)持憑其他目的之簽證入境後,不得改辦就學事由之停(居)留簽證。

(3)以就學為由申獲停(居)留簽證入境後,不得改辦其他事由之停(居)留簽證。

(4)非經相關機關許可者,嚴禁在臺非法工作。

2. 逾期居留

(1)逾期居留第29日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休息日者,應於次日上班日重新申請居留,其罰鍰以逾期29日採計。

(2)逾期居留第29日遇星期六者,應於次星期一上午重新申請居留。

(3)逾期居留第30日,雖仍在就學中,但於繳交罰鍰後,需於7日內離臺,重新申請居留簽證來臺就學。

3. 罰鍰規定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罰鍰。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罰鍰。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6)未滿14歲者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

 

enlightened本人親辦項目,請使用移民署線上申辦網站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花蓮縣服務站

  • 地址: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5樓
  • 櫃檯受理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中午不休息
  • 電話:03-8329700、03-8330007、03-8332101、03-833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