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證申請與延期/出入境
第一次申辦(本組統一送件)
應備文件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1份,照片1張
- 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居留簽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海聯分發書或教育部核准自招學生之大學核准入學函正本、影本1份(正本驗畢退還)
- 在學證明(至註冊組申請)
- 證照費: 新臺幣1,000元(1年效期)
- 審查所需時間:10個工作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郵寄時間及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居留證延期(到期日前30日內開始辦理,本人親辦)
應備文件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份,照片1張
- 學校出具辦理延期事宜之同意書1份(若於寒暑假出境且居留證於出境期間到期者,須備其同意書)
-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正本(需繳回居留證正本)
- 在學證明(至註冊組申請)或學生證(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 出境機票證明或截圖(需有護照姓名)
- 延期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1年效期)
居留證遺失補發(本人親辦)
應備文件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1份,照片1張
- 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在學證明(至註冊組申請)或學生證(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 遺失居留證聲明書或報案證明
- 證照費: 新臺幣500元
審查所需時間:約10個工作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郵寄時間及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特別注意:如果居留證到期日,正好碰到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辦理延期之最後期限為:
-
星期六到期者: 星期一的中午12點以前
-
星期日到期者: 星期一上班時間
-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到期者: 次日(隔日)上班時間
資料異動(本人親辦)
外國學生如有變更地址或就讀學校,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15日內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未於期限內變更者,將處最高新臺幣10,000罰鍰。
1.變更居住地址
應備文件與填寫表格: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 房屋契約或住宿證明
- 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學生證(該學期須已完成註冊手續)或在學證明 (至註冊組申請)
2. 變更就讀學校:如確認轉學並順利前往新學校就讀
應備文件與填寫表格: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 房屋契約或住宿證明
- 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學生證(該學期須已完成註冊)
- 新學校在學證明
- 前一學校的在校成績記錄(轉學前所就讀的學校)
變更費用:變更住址、服務處所(學校),免費;其餘須收費500元
罰鍰:未於時間內變更居留地址或就讀學校,所處之罰鍰如下:
- 第一次違規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 第二次違規者,處新臺幣5,000元罰鍰。
- 第三次違規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 未滿14歲者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
畢業、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本人親辦)
- 畢業後返回僑居地,不續留臺工作者,請親自至移民署繳回居留證。
- 限期10日內離境:除符合其他可在臺停留或居留之身分且經移民署許可者外,應於生效之翌日起10日內,備齊下列文件至移民署辦理,並於10日內出境。
- 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回)
-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休(退)學證明書
- 出境機票
注意事項
1. 外國學生及僑生來臺就學申請居留證原則:
(1)獲准入學不等於獲發簽證,也不等於獲准入境。
(2)持憑其他目的之簽證入境後,不得改辦就學事由之停(居)留簽證。
(3)以就學為由申獲停(居)留簽證入境後,不得改辦其他事由之停(居)留簽證。
(4)非經相關機關許可者,嚴禁在臺非法工作。
2. 逾期居留
(1)逾期居留第29日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休息日者,應於次日上班日重新申請居留,其罰鍰以逾期29日採計。
(2)逾期居留第29日遇星期六者,應於次星期一上午重新申請居留。
(3)逾期居留第30日,雖仍在就學中,但於繳交罰鍰後,需於7日內離臺,重新申請居留簽證來臺就學。
3. 罰鍰規定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罰鍰。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罰鍰。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6)未滿14歲者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花蓮縣服務站
- 櫃檯受理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中午不休息
- 電話:03-8329700、03-8330007、03-8332101、03-833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