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學程序

境外生退學

●  法規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學籍規則,下稱學則。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下稱辦法。

退學離校且持以就學為目的之居留證者,於完成離校手續後,居留證即失效。 請至移民署繳回外僑居留證,並於規定時間內離境。

●  慈濟科技大學退學申請書(附家長同意書)+學生團體保險聲明書(下載)

●  自請退學:學生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由本人或代理人以書面申請,並辦妥離校 手續,始完成退學程序。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勒令退學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新生喪失入學資格,舊生勒令退學。(學則第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延誤註冊逾開學後三週,未完成註冊通知單規定之各項手續者。(學則第十二條)

學業成績不及格: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不含抵免學分數)三分之二累計貳次者。但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 (含)內者不在此限。(學則第五十條)

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規定應修之科目及學分者。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違反校規情節重大,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退學者。

喪失外國學生身分者: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辦法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