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學籍規則,下稱學則。
●申請休學離校且持以就學為目的之居留證者,於完成離校手續後,居留證即失效。 請至移民署繳回外僑居留證,並於規定時間內離境。休學結束後欲返臺復學時,必須重新申請簽證入境。
●慈濟科技大學休學申請書(含家長同意書)+學生團體保險聲明書(下載)
●學生因故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申請休學,經校長核准後,向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 (學則第四十六條)
*學生申請休學,得由學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
*特殊情形(學則第四十七條)
◆因重病或特殊原因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得專案申請再延長一學年。
◆應征服兵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服役期滿,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其延長之期限依個案情況核定。
*強制休學(學則第四十五條)
◆自上課之日起,其缺課日數達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經核准後,應入原肄業系(組)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生於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後,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學年或學期,該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