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證-陸生
居留證申請與延期/出入境
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學生接獲學校錄取通知,或因學術合作經教育部依錄生就學辦法第20條規定核定來臺修讀者(以下簡稱雙聯學制學生),應備齊下列文件,委託錄取學校代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應備文件
- 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陸生就學專用)(下稱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 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學校出具之錄取證明文件。雙聯學制學生,檢附經教育部核定大陸地區學生來臺修讀之公文及學生名冊影本。復學之學生,得以學校或學校系所或學校業管行政單位所開立復學證明文件替代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 影本
- 委託書(陸生專用)
- 保證書(陸生專用,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
- 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本組統一送件):大陸地區學生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並註冊入學,備齊下列文件,得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應備文件
- 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公函或已辦理註冊等證明文件正本。
- 大陸地區旅行證件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 經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之國內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復學之陸生於前就學期間已出具者,無須檢附)。
- 繳回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 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 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
審核期間:5個工作天(不含國定及例假日,如退(補)件,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到期前3個月內開始辦理,本人親辦)
應備文件
- 填寫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加簽∕換證申請書。
-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公函正本。
- 大陸地區旅行證件(驗正本收影本)。
- 若所持為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繳回原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 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 費用:新臺幣300元。
- 學校出具辦理延期事宜之同意書1份(於寒暑假出境且居留證於出境期間到期者,須備其同意書)
審查所需時間:約半個工作天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毀損(本人親辦)
應備文件
(一)未入境者(含入出境許可證逾期)
- 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 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 毀損(逾期)證件或遺失說明書。
- 委託書。
- 費用: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600元。
(二)已入境者
- 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 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 毀損證件或遺失說明書。
- 委託書 (非委託案件免附)。
- 補(換)發費用單次出境許可證新臺幣300元,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1,000元。
特別注意:如果居留證到期日,正好碰到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辦理延期之最後期限為:
-
星期六到期者: 星期一的中午12點以前
-
星期日到期者: 星期一上班時間
-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到期者: 次日(隔日)上班時間
資料異動(本人親辦)
大陸地區:學生資料錯誤或異動時,應備齊下列文件:
- 入出境證錯誤更正申請表。(範例)
- 相關證明文件(如居民身分證或護照等)。
- 原多次證。
- 證件費:無須費用。
畢業、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本人親辦)
大陸地區學生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除符合其他可在臺停留或居留之身分且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許可者外,應於生效之翌日起10日內,備齊下列文件,申請單次出境證,並自核證之翌日起10日內離境。但應屆畢業生得於畢業後1個月內離境
- 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 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繳回原多(逐)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 休(退)學或畢業證明。
- 費用:新臺幣300元。
注意事項
1.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11 條、第 21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
2.辦理原則:
(1)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11 條,陸生申請來臺就學,或經學校錄取後申請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銷或廢止之:
A. 參加暴力、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B. 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C. 在臺灣地區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D. 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
E.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
(a)未經許可入境。
(b)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c)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d)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e)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f)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2) 陸生違反法令,應依相關規定處理。例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3)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1 項各款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許可期間為 2 至 5 年;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在臺灣地區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 1 至 3 年。
3. 逾期居停留
(1)若發生逾期居停留之情形,須出境後再入境,檢具學校公文重新申請居停留。
(2)逾期居停留第29日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休息日者,應於次日上班日重新申請居停留,其罰鍰以逾期29日採計。
(3)逾期居停留第29日遇星期六者,應於次星期一上午重新申請居留。
(4)逾期居停留第30日,雖仍在就學中,但於繳交罰鍰後,需於7日內離臺,重新申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就學。
4. 罰鍰規定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罰鍰。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罰鍰。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6)未滿14歲者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
- 法令依據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全國大專校院境外生生活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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